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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18-02-28 03:46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楚雄师范学院《关于印发<楚雄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楚师字〔2017〕69 号)要求,结合马克思主义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制度是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对我院教学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检查、督促、评价、诊断、指导和咨询任务,确保我院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督为手段,导是目的,督导结合,重在发展”的工作思路开展工作。

二、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组

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领导机制。学院教学督导组在学院党政班子的领导下,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协调各项具体工作,由督导组组长负责召集独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员的构成与聘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我院教学督导组由7名督导员组成,由罗维有教授任组长,李渝昆副教授、山联民副教授任副组长,朱卫华、李文婷、杨丽梅、党瑛瑛任组员。督导组人员由院长聘任,报教务处备案。督导员每届聘期两年,可连聘连任。聘任期间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能按学院要求履行职责者,可终止聘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的物质保障。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安排督导组办公室。学院根据经费和督导组履行职责情况对督导组人员给予适当奖励

三、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1.有计划、全方位进行跟踪听课。对学院所有教师进行随堂听课,重点跟踪新进校教师、青年教师的课堂教学。督导员听课每学期应不少于12学时。

2.经常性、制度化开展教学检查。参与学院的期初教学检查;参与学院各教研室的期中教师与学生座谈会;参与期末考试的巡查、特别要加强分散考试巡查;对各教研室的试卷批阅与装订等情况进行检查。原则上每学期检查比例应不低于总需检查量的50%(其中试卷检查比例应不低于 30%)。

3.参与学院对教师的各类评价工作。参与学院在各级各类教学比赛选拨与评比;参与学院教师履职考核的评价;参与学院各类评先、评优的推荐。

4.及时进行督导信息与意见反馈。督导员应及时将督导过程中收集到情况反馈给教师本人。督导员在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该及时的反馈给督导组长,督导组长在收到反馈后应及时地反应到学院,会同学院研究解决。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组长工作职责。定期召开督导组工作例会;研究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做好督导信息的通报、交流和反馈;

制订教学督导组学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期末在汇总资料的基础上形成教学督导组书面工作总结;督促督导组组员按要求开展督导工作;协调教学督导组与学校督导团、学院、各教研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

四、马克思主义学院教学督导组督导结果应用

第七条 学院督导组的听课评价结果应用。学院督导组的随堂听课的评价结果将作为学院教师年度履职考核的依据;学院督导组在院级教学比赛或者公开课中的评价结果将作为推荐教师参加学校及各级各类教学比赛的依据。

第八条 学院督导组的其它督查结果将作为学院推荐教师进行各级各类评先、评优的依据。

五、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年12月29日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马克思主义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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