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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马克思主义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2018-02-28 03:47  

马克思主义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课堂教学质量,根据学校课堂教学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和实施者,对顺利完成课堂教学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保持教师应有的尊严;教学管理人员是教学过程的管理者和教学秩序的维护者,应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做到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条 教师应坚守好课堂教学政治底线、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自觉做到:

1、决不发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言论;

2、决不散布各种攻击诽谤党的领导、抹黑社会主义的言论;

3、决不散布色情淫秽信息和内容;

4、决不在课堂上发牢骚、泄怨气;

5、决不把各种不良情绪传导给学生。 

第四条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做到精神饱满、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不做与课堂教学活动无关的事情,不说不符合教师身份的话。教师应做好课前准备,携带必备的教学文件(大纲、进度表、教案、讲稿和PPT)和教学辅助设备。 

第五条 教师在首次上课时,应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增进师生之间的了解。教师应简要介绍本门课程的性质、概况、考核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例。教师要对学生的学习提出明确要求,并为学生提供适当的参考文献目录。 

第六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生在课堂上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批评,对情节严重、不接受批评的,课后要及时向学生所在学院反映,再由所在学院做出处理并向教师反馈。凡由学校或学院在检查中发现因课堂管理不严而造成课堂秩序混乱的教师,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各类教学评奖。 

第七条 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可根据上课班级人数、课程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对旷课的学生,任课教师要进行批评教育,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学院,以便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第八条 考勤分数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10%,以平时成绩记,即满分10分,旷课一次扣3分;事假一次扣2分;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病假出具校医院以上证明可不扣分。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取消学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2、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者;

3、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者。

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必须在课程结束时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教师要负责课堂考勤,在结课后应向全体学生公布出勤情况。教师有权拒绝未选课的学生听课。 

第十一条 经学院教学检查或随机抽查,如学生到课率低于80%,任课教师必须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严格按照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不得任意增加或削减课时。除以短视频辅助教学外,不得以播放录像片、幻灯片等方式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 

第十三条 教师应积极探索教学方式方法的改革,注重启发式教学,突出重点、难点;要用普通话教学,讲授要精练、准确、生动;板书要简洁、工整、布局合理;要因材施教,注重与学生的交流、互动,善于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重视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擅自请他人代课,确因特殊原因需调课、停课的,应按相关规定办理手续。教师应提前进入教室,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在上课铃声响前调试好设备。 

第十五条 教师在课堂上应关闭手机,严禁接听或拨打电话,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教室内吸烟。 

第十六条 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合理布置作业,认真进行作业批改、平时成绩考核及课外辅导答疑。 

第十七条 根据教学要求,教师应自觉接受学校、学院及教学督导组安排的听课及其它教学检查,并主动配合学校或学院检查人员对学生出勤情况进行检查。听课教师应在上课前提前进入教室,任课教师要禁止其他无关人员在上课期间随意进入课堂。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教师使用多媒体设备教学,但遇停电或多媒体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要改用板书讲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随意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十九条 教师应重视教学效果、教学质量的信息反馈,对于领导、同行以及学生给予的评价结果,要以积极的态度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改进课堂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将依据《楚雄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修订)》(楚师字[2017]106号)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思想政治理论课课堂教学,经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171225日通过, 本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由马克思主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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